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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誡 不可殺人—放下仇恨、選擇和好

出埃及記廿:13

13不可殺人。


馬太福音五:21-22

21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不可殺人;又說: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

22只是我告訴你們:凡(有古卷在凡字下加:無緣無故地)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斷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


約翰壹書三:15

15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殺人的;你們曉得凡殺人的,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。


創世記九:5-6

5流你們血、害你們命的,無論是獸是人,我必討他的罪,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。

6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


以弗所書四:31-32

31一切苦毒、惱恨、忿怒、嚷鬧、毀謗,並一切的惡毒(或作:陰毒),都當從你們中間除掉;

32並要以恩慈相待,存憐憫的心,彼此饒恕,正如神在基督裡饒恕了你們一樣。




前言 選擇和好、拒絕仇恨。


一、神設立這誡命的意義

1.因人有神的形象 2.因神的本性是愛


二、遵守第六誡的基本原則

1.除去自私 2.處理仇恨


三、靠主恩典行出第六誡要點

1.追求聖靈充滿 2.把人當耶穌愛


結語 每個人都是神所愛!因著神先愛我們!放下怒氣仇恨,選擇用和睦去

愛人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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